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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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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省商务厅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细则》的通知
  •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1-07-08 00:00:0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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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江西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和《2010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现将《省商务厅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省商务厅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2010年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推动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政府机关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厅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是开展节能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对厅属 各单位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加强能源管理,做好节能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我厅节能降耗,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为建设节约型政府机关,促进全社会节能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能源是:车用汽油、柴油,水、电、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
     
    第二章  节能管理组织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商务厅设立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由厅长兼任厅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厅后勤工作的厅领导任副组长。厅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节能办),办公室设在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第七条 厅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职责是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监督、检查厅属各单位的节能管理情况,布置和协调全厅节能工作任务、措施,推广和交流经验,审定和表彰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厅节能办主要负责拟定全厅节能工作任务,定期收集和分析各单位提供的能源消耗及节能的统计资料;指导、检查各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组织评选厅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推广节能先进经验和技术,对申报节能达标单位、节能先进单位组织审核,以及节能管理的其它日常工作。
         第九条  厅机关各处室要确定一名节能工作联络员,负责与厅节能办的联络,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节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处室)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厅机关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各自有关的节能工作。
         第十条 厅属各单位要成立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指定或设立节能办事机构。各单位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具体负责节能工作,并根据耗能情况建立节能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节能管理人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第三章   节能目标、指标
        第十一条  厅属各单位根据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上一年度用能状况、用能特点,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年度节能
    目标、指标及具体实施方案。
     
    第四章  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环节
    第十二条  建筑节能采取的措施:
        (一)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二)建筑节能改造要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优先采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新工艺。
        (三)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建立巡查制度,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逐步淘汰高耗能办公设备。
        (四)加强空调运行管理和保养维护,每年夏季与冬季空调使用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清洗,提高空调能效水平。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充分利用自然风,减少空调使用的时间。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办公时间空调每天晚开一小时,早关一小时,非办公时间不开启空调。
        (五)电梯系统要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减少能耗。除特殊用途外,厅属各单位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楼)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者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避免电梯空载。
        (六)建筑要充分利用自然采光,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做到人走灯关、随手关灯。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照明灯管逐步更换成节能灯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优化照明系统设计,合理改造电路控制方式。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要节假日和重大的庆祝活动外,要关闭景观照明。
    第十三条  节约用水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和及时更换老化供水管线,防止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的发生。
    (二)要逐步开展洗手间洁具、食堂用水设施、中央空调冷却水塔、绿化灌溉设施等节水改造和建设工作,在新建和改造项目中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三)实施办公区绿地和景观浇灌方式。有条件的利用雨水和中水回收系统,用于冲洗厕所、绿化、洗车、景观等用水。
    (四)严格控制基建项目施工用水,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减少用水量。
    第十四条  车辆节能采取的措施: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制度,控制车辆数量。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型的汽车,逐步淘汰排量大、油耗高、环保不达标的汽车。
    (三)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实行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公务用车实行“一统、四定”制度,即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额使用。
        (四)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根据车辆状况核定公里百油耗标准,定期统计并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
        (五)执行公务车按牌号尾数划分,每周少开一天的规定,停驶期间车辆统一调度。
        (六)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五条  做好节能产品、设备清单内的采购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强制采购的规定。不能采购能效标识2级以下的办公用品。优先采购通过省级行产品鉴定、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经济效益显著的省级新产品。
    第十六条  做好资源循环利用工作。开展公共机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办公用纸等资源的循环利用,积极推广使用环保再生纸、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开展垃圾分类处理等专项活动,探索建立废旧
    灯具、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的集中回收处理机制。
     
    第五章 节能制度建设
    第十七条  单位(处室)负责人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对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八条  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明确规程、岗位责任、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实行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电、气、煤、油等)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建立统计台账。工作人员发生变化,要及时向厅节能办备案。
    第二十条  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建立并实施公共机构能
    耗监测制度,要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  实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符合国家标准的能源计量器具,明确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二十三条  实行能源审计制度,每年对本单位用能系
    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形成分析、评价报告后报厅节能办备案,报告中要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实行节能工作会议制度,厅节能办每年定期召开节能工作会议,总结对节能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标准等贯彻执行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步工作。   
    二十五 厅属各单位要定期自行检查对国家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本单位节能计划、措施(项目)的落实情况,总结经验,推广典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二十六  对厅属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厅属各单位在监督检查时要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监督检查内容如下:
    (一)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二)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能源消耗计量、监测、统计和报告情况。
        (四)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五)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六)节能产品、设备的政府采购情况。
        (七)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八)用能系统、设备的节能运行情况。
        (九)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
        (十)公务用车的节能管理情况。
        二十七条  厅节能办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对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举报电话:6246140,6246157
     
    第七章            考核奖惩
        二十八 实行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厅节能办于每年上半年对厅属各单位上一年度的节能任务和目标
    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结果在全厅通报。
    二十九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  对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不能充分说明理由的,由厅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在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时要压缩一定的公用经费。
    三十一  对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在全厅通报。
    三十二 节能管理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节能宣传
    三十三  充分利用我厅门户网站、墙报、电子屏等渠道广泛开展《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宣传,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在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提高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在厅门户网站“公共机构节能”栏目上经常充实新的信息,向大家及时传达有关的规定、普及节能知识,推广科学的节能措施和先进的节能经验。
    三十四 培养干部职工行为节能习惯。在办公区域洗手间的水龙头、电灯开关处,办公室的计算机、复印机、饮水机、空调开关等部位,粘贴节能提示性标识,每年更换一次提示内容。
    三十五  组织干部职工参加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在每年夏季选择一天对办公区域空调和走廊灯停开一定的时间,公务用车除特殊用车外,全部停开一天,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行为节能的潜力,增强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十六 积极开展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和操作运行水平。
    三十七 厅属各单位宣传部门、工会、共青团应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对全体职工进行节能的宣传教育,会同节能管理部门积极开展节能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厅属各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厅节能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厅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二O一O年七月一日起实行。